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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条款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范网上商城及用户在使用本公司(电子商务运营商)运营的网上商城(以下简称“商城”)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本条款也适用于使用PC通讯、无线等方式的电子商务,除非其性质与其相悖。」

第二条(定义)
① “商城”是指企业利用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为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下称为“商品等”)交易而设立的虚拟商业场所,也指运营网上商城的经营者。
② “用户”是指根据本条款访问“商城”并接受“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和非会员。
③ “会员”是指已经注册成为“商城”会员(或注销会员),可以继续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人。
④ 非会员是指未注册会员而使用“商城”所提供的服务的人。

第三条(条款的指定、说明及修改等)
① “商城”应将本条款内容、公司名称及代表人、营业地点地址(包括可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点地址)、电话号码、短信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营业执照号码、邮购业务申报号码、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信息,在00 Cyber Mall的初始服务画面(首页)上公布,以便用户方便查看。但,条款内容可能会通过链接画面公开供用户查看。
② “商城”在用户同意本条款前,应通过提供单独的链接画面或弹出画面,向用户征求确认,以便用户了解本条款中规定的重要信息,例如取消订阅、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
③ “商城”在不违反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条款限制相关法律、电子文件与交易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访问推销等相关法律、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可修改本条款。
④ “商城”修改条款时,将在条款生效日7天前至生效日前一天,将条款生效日期及修改原因与现行条款一同在商城首页进行公告。但,条款变更对用户不利时,将至少提前30天进行公告。此时,“商城”将对比修改前后内容,清晰地展示,以便用户轻松理解。
⑤ “商城”修改本条款时,修改后的条款仅适用于生效日后签订的合同,修改前的条款仍适用于生效日前已经签订的合同。但已签订合同的用户希望适用修改后的条款,并根据第3款规定在修改条款通知期限内向“商城”发出通知,经“商城”同意的,则适用修改后的条款。
⑥ 本条款未尽事宜及本条款的解释,适用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条款限制相关法律、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等及相关法令或惯例。

第四条(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① “Mol”执行以下任务:
1.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并签订购买合同
2. 交付已签订购买合同的商品或服务
3.“商城”规定的其他事项
② “商城”发生商品或服务短缺或技术规格变更时,可变更今后签订的合同项下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此时,应在当前商品或服务内容的发布处立即公告变更后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及提供日期。
③ “商城”同意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如因商品缺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事由而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将该原因通知用户,并告知用户能够联系到的地址。
④ 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商城”应赔偿用户遭受的损失。但“商城”能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服务中断)
① “商城”因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护、检查、更换、故障、通信中断等情况,可以暂时中断服务的提供。
② “商城”因第一款规定的原因,暂时停止提供服务,给用户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商城”能证明其没有故意或过失的,不在此限。
③ 因业务种类变更、业务放弃、公司间整合等事由,无法提供服务时,“商城”应按照第8条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并按照“商城”最初提出的条件向消费者进行补偿。但,“商城”未通知补偿标准等情况时,用户的里程或累积积分将以实物或与“商城”使用的货币价值等值的现金形式支付给用户。

第六条(会员注册)
① 用户根据“商城”规定的注册表格填写会员信息,申请加入会员,即表示同意本条款。
② “商城”将根据第1款规定申请加入会员的用户注册为会员,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户除外。
1. 申请人之前曾根据本条款第7条第3款规定丧失会员资格时,不在此限。但根据第7条第3款规定丧失会员资格,经过3年后,获得“商城”批准重新注册为会员的申请人除外。
2. 注册信息存在虚假、遗漏或错误的情况
3. 判断注册为普通会员会严重妨碍“商城”技术运营的情况
③ 会员合同成立时间为“商城”同意书到达会员时。
④ 会员注册会员时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时,会员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修改会员信息的方式向“商城”告知变更内容。

第7条 (会员资格的退出及资格的丧失等) ① 会员可以随时向“商城”申请退出,“商城”将立即办理退出手续。
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城”可限制或停止会员资格。
1. 申请会员时登记虚假信息
2. 会员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使用“商城”购买的商品的价款或会员因使用“商城”而产生的其他债务时。
3. 妨碍他人使用“商城”或窃取信息等,威胁电子商务秩序的情况
4. 利用“商城”实施法律或本条款禁止的行为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时
③ “商城”限制或停止会员资格后,若同一行为重复发生两次以上或30天内仍未纠正其原因,“商城”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④ “商城”丧失会员资格时,会员注册将被取消。此时,将在取消会员注册前通知会员,并给予会员至少30天的时间说明理由。

第八条(会员须知)
① “商城”向会员发出通知时,可通过会员与“商城”协商后,事先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进行通知。
② “商城”向不特定多数会员发出通知时,可通过在“商城”公告栏上发布一周以上的方式进行个别通知。但,对会员自身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将进行个别通知。

第九条(购买申请)
① “商城”用户通过以下方式或类似方式在“商城”申请购买时,“商城”应在用户申请购买时以简单易懂的方式提供以下信息。(已删除)
1.搜索并选择商品等。
2.输入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等。
3. 确认条款和条件、有限取消权的服务以及运费和安装费等费用负担
4. 表示您同意这些条款并确认或拒绝上述第3项中的项目(例如,通过点击鼠标)
5. 商品等购买申请及确认或同意“商城”确认
6. 选择付款方式
② “商城”需要将购买者的个人信息提供或委托给第三方时,应在实际购买申请时取得购买者的同意,在注册会员时无需事先取得全面同意。此时,“商城”应向购买者明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接收者、接收者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以及保留/使用期限。但,根据《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第25条第1款规定,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时等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时,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合同的成立)
① “商城”在下列情况下,可不接受第9条规定的购买申请。但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时,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解除合同。
1. 申请材料有虚假、遗漏或错误
2.未成年人购买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商品或服务,如香烟、酒类等。
3. 批准其他购买申请,经判断对“商城”技术造成重大阻碍时
② “商城”依据第12条第1款的规定,以收据确认通知的形式将同意通知送达用户时,本合同即成立。
③ “商城”表示同意时,必须包含确认用户的购买请求、可否销售、修改或取消购买请求等信息。

第十一条(付款方式)
在“商城”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可使用以下任一方式支付。但“商城”不会针对用户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任何商品等费用的附加费用。
1.电话银行、网上银行、邮件银行等多种账户转账
2. 可使用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多种卡支付
3. 网上银行转账
4. 电子货币支付
5. 收到货后付款
6. 使用“商城”提供的里程等积分进行支付
7. 使用与“商城”签订合同或经“商城”认可的商品券付款
8.其他电子支付方式付款等。

第十二条(收货确认通知、购买申请的变更及取消) ① 用户申请购买时,“商城”向用户发送收货确认通知。
② 收到收货确认通知的用户,如其意思表示有误,可在收到收货确认通知后立即申请变更或取消购买申请。如用户提出申请,“商城”应在发货前立即处理。但已付款的情况下,适用第15条关于取消订阅等的规定。

第13条(商品等的供应) ① “商城”与用户之间,除非就商品等的供应时间另有约定,“商城”应采取定制、包装等必要措施,以便在用户提出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付商品。但,“商城”已收到商品等的全部或部分货款时,应在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此时,“商城”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便用户确认商品等的供应流程及进度。
② “商城”应就用户购买的商品明示配送方式、各配送方式的配送费用承担方及各配送方式的配送期限。“商城”超过约定的配送期限时,应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损失。但“商城”能证明无故意或过失的,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退款)
“商城”因缺货等原因无法配送或提供用户申请购买的商品等时,应立即通知用户其原因,若已预先收到商品等款项,则应自收到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款项或采取必要的退款措施。

第15条(取消订阅等) ① 签订“商城”及商品等购买合同的用户,可根据《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3条第2款规定,自收到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取消订阅(商品等的供应晚于收到书面合同之日时,以收到商品等之日或开始提供商品等之日为准)。但是,如果《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对取消订阅另有规定,则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② 用户收到商品等时,如属下列情况,则无法退货或换货:
1.因用户自身原因导致商品丢失或损坏时(但,若为了确认商品内容而损坏包装,则可能会取消订阅)
2. 因用户的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商品等的价值大幅减少时。
3. 货物等的价值随着时间推移而大幅下降,以致难以再次出售时。
4.若原产品包装破损,可用同等性能的产品复制。
③ 在第2款第2项至第4项的情况下,“商城”若未采取在消费者容易看到的地方提前明示限制取消订阅等措施,或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则不限制用户取消订阅等行为。
④ 无论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如何,当商品等的内容与展示/广告内容不同或合同未按照约定履行时,用户可以在收到商品等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得知或应当得知该事实之日起30天内取消订阅等。

第十六条(撤回认购等的效力)
① “商城”收到用户退回的商品等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支付的商品等款项。此时,“商城”若延迟向用户退还商品等款项,则应支付《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1-2条规定的延迟利率(括号内部分删除)乘以延迟期限计算出的延迟利息。
② “商城”在退还上述金额时,如果用户已经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支付方式支付了商品等款项,则应立即要求提供该支付方式的商家中止或取消对商品等款项的索偿请求。
③ 用户取消订阅等情况下,退回已提供的商品等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商城”不得以取消订阅等事由向用户索取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但因商品等内容与展示/宣传内容不符,或商品等的实施与合同内容不符而导致用户取消订阅等时,“商城”应承担退回商品等所需的费用。
④ 用户在接收商品等时需要支付运费的情况下,“商城”会在取消订阅时明确地标明费用由谁承担,以便用户轻松理解。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保护)
① “商城”在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时,只收集提供服务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个人信息。
② “商城”不会在注册会员时提前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信息。但,为了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在签订购买合同前需要进行本人确认,且收集特定个人信息至最低限度的情况除外。
③ “商城”收集并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时,应向用户告知其使用目的并获得同意。
④ “商城”不得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预定目的以外的目的,如出现新的使用目的或提供给第三方时,将在使用/提供阶段将其使用目的告知用户并获得同意。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除外。
⑤ “商城”根据第2款及第3款规定需要取得用户同意时,应事先明示或告知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者的身份(所属机构、姓名、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信息的收集及使用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有关事项(接收者、提供目的、提供信息内容)等,具体内容符合《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且用户可以随时撤回该同意。
⑥ 用户可随时要求查阅或更正“商城”所持有的个人信息中的错误,“商城”有义务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如用户要求更正错误,“商城”在错误更正前不会使用相关个人信息。
⑦ “商城”为保护个人信息,应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数限制在最低限度,并对因用户的信用卡、银行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的丢失、被盗、泄露、未经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篡改等而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⑧ “Mol”或从其获得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达到收集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后,应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⑨“商城”不会预先勾选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提供同意框。此外,明确规定了用户拒绝同意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提供时限制的服务,不会因用户拒绝同意非强制收集事项的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提供而限制或拒绝提供会员注册等服务。

第十八条(“商城”的义务)
① “商城”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条款禁止的行为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并应尽力按照本条款持续稳定地提供商品和服务。
② “商城”必须具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以使用户可以安全地使用网络服务。
③ “商城”对商品或服务实施《公平标识及广告相关法律》第3条规定的不正当展示或广告行为,给用户造成损害时,“商城”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 “商城”不会发送用户不想要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电子邮件。

第19条(会员关于ID和密码的义务)
① 除第17条的情况外,会员有责任管理自己的ID和密码。
② 会员不得将自己的ID和密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③ 会员发现其ID及密码被盗或被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商城”并按照“商城”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用户义务)
用户不得执行以下操作:
1. 申请或变更信息时登记虚假信息
2. 窃取他人信息
3.“商城”上发布信息的变更
4. 发送或发布“商城”规定以外的信息(计算机程序等)
5. 侵犯“商城”或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 损害“Mol”或其他第三方的声誉或妨碍其业务的行为
7. 在“商城”上发布或发布淫秽、暴力等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信息、图片、音频或其他信息的行为

第21条(关联“商城”与被关联“商城”的关系)
① 上位“商城”与下位“商城”以超链接等方式连接时(例如,超链接的对象包括文字、图片、动画),前者称为连接“商城”(网站),后者称为被连接“商城”(网站)。
② 如果连接“商城”在连接时的初始画面或弹出画面中明确声明,对于用户与连接“商城”之间就连接“商城”单独提供的商品等进行的交易,连接“商城”不承担保证责任,则连接“商城”对该交易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版权归属及使用限制)
① “商城”创作的作品的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属于“商城”。
② 用户在使用“商城”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未经“商城”事先同意,不得以复制、传送、出版、分发、广播或其他方式将其用于盈利目的,或允许第三方用于盈利目的,且该信息的知识产权属于“商城”。
③ “商城”根据本协议使用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必须通知用户。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
① “商城”为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不满,并赔偿损失,设立并运营损害赔偿处理机构。
② “商城”优先处理用户提出的投诉及意见。但如难以迅速处理时,将立即通知用户其原因及处理日程。
③ “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电子商务纠纷,用户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该请求可由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解决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管辖及准据法)
① “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诉讼,由用户提起诉讼时住址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无住址,则由用户居住地法院管辖。但,如提起诉讼时用户住址或居住地不明确,或用户为外国居民,则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管辖。
② “商城”与用户之间提起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韩国法律。

附则(生效日期) 本条款及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隐私政策

我们重视客户的个人信息,并遵守《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和信息保护法》。
公司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政策,告知客户他们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将如何、出于何种目的被使用,以及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他们的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收集项目及收集方法
A. 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为了会员注册、咨询、服务申请等目的收集以下个人信息。
- 注册会员时: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登录ID、密码、住宅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14岁以下会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信息
- 申请服务时:地址、付款信息
o 在服务使用过程中或业务处理过程中,可能会生成并收集服务使用记录、访问日志、cookies、PC名称、访问IP、支付记录、不当使用记录等。
B. 收集方式
- 通过主页、书面表格、公告栏、电子邮件、活动申请、送货委托、电话、传真、信息收集工具收集

■ 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目的
本公司将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o 服务提供合同的履行及服务提供费用的结算
提供内容、购买和支付、交付货物或发票、金融交易认证和金融服务
o 会员管理
本人确认、个人识别、防止不良会员的盗用及非法使用、确认加入意向、年龄确认、收集未满14岁儿童个人信息时确认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处理投诉等、发送通知
o 用于营销和广告
提供活动等促销信息、确定访问频率或统计会员使用服务的情况

■ 个人信息的保留和使用期限
原则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达成后,将立即销毁相关信息。但,以下信息将根据以下事由,在下述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保留。
A. 根据公司内部政策保留信息的原因
即使会员已退出,为了防止不法会员再次进行冒用、解决纠纷、配合调查机构的要求等,会员信息仍可能自服务协议终止之日起保留oo年。
B. 根据相关法律保留信息的原因
根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令规定,需要保存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令规定的一定期限保存会员信息。
o 合同或取消订阅的记录等。
-保存原因: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
- 保存期:5年
o 付款和货物供应等记录。
-保存原因: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
- 保存期:5年
o 消费者投诉或争议解决记录
-保存原因: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
- 保存期:3年
o 日志记录
-保存原因:《通信秘密保护法》
- 保存期:3个月

■ 个人信息销毁程序及方法
原则上,公司在达到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目的后,应立即销毁相关信息。销毁程序和方法如下。
o 销毁程序
您为会员注册等输入的信息,在达到目的后,将根据内部政策和其他相关法律出于信息保护的原因,转移到单独的数据库(如果是纸质文件,则转移到单独的文件)并保存一定时间(参见保留和使用期限),然后销毁。
转移到单独数据库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保留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除非法律要求的情况。
o 如何摧毁
以电子文件格式存储的个人信息将通过技术方法删除,使记录无法恢复。

■ 个人信息的提供
本公司原则上不向外部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o 如果用户事先同意
o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调查程序和方法,调查机关提出请求时。

■ 收集个人信息的委托
为了提供服务,公司通过委托外部专业公司来运营,具体如下。
o 收货人:[Rosen Express]
o 委托工作内容:【商品配送工作及提供配送地点/到货信息同意服务】
o 收货人:[KCP]
o 委托工作内容:【卡支付审批及处理】

■ 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行使方法
o 用户可以随时查看或修改自己注册的个人信息,也可以要求取消会员资格。
o 如需查看或编辑个人信息,请点击“更改个人信息”(或“编辑会员信息”); 如需取消会员资格(撤回同意),请点击“取消会员资格”,并经过身份验证流程即可直接查看、编辑或取消会员资格。
o 或者,如果您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联系个人信息保护官,我们将立即采取行动。
o 如果您要求更正个人信息中的错误,我们将在更正完成之前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此外,如果您已将错误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我们将及时将更正结果通知第三方,以确保更正得以完成。
o 公司将根据“公司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保留和使用期限”的规定,处理根据用户要求终止或删除的个人信息,并将其处理为无法被查看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行及拒绝相关事项
本公司使用“cookies”来存储和不时检索您的信息。Cookies是由用于运行网站的服务器发送到您的浏览器并存储在您计算机硬盘上的非常小的文本文件。
本公司使用 cookies 用于以下目的:
o 使用 Cookie 等的目的
1.通过分析会员和非会员的访问频率和访问时间,识别用户的品味和兴趣领域,追踪踪迹、参与各种活动的程度、访问次数等,进行有针对性的营销和提供个性化服务。
2. 您可以选择是否安装 Cookie。因此,您可以在 Web 浏览器中设置选项,例如允许所有 Cookie、在存储 Cookie 时收到通知或拒绝所有 Cookie。
o 如何拒绝 Cookie 设置
1. 要拒绝cookie设置,您可以在网络浏览器中选择允许所有cookie、每次保存cookie时确认或拒绝所有cookie的选项。
2. 设置方法示例(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上方的工具 > Internet 选项 > 隐私
3.但如果您拒绝安装cookies,您可能难以接收服务。

■ 个人信息投诉服务
为了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并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公司指定了以下部门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o 个人信息保护官
姓名:安昌基
所属机构:CA Planet
电话号码:070-4647-3378

o 个人信息保护经理
姓名:高泰旭
所属机构:CA Planet
电话号码:070-4647-3378

o 您在使用公司服务时产生的任何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投诉都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经理或负责部门报告。
o 公司将对用户的报告给予及时、充分的回应。
o 如果您需要举报或咨询其他个人信息侵权问题,请联系以下机构。
个人信息侵犯举报中心 (privacy.kisa.or.kr / 118(无区号))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部 (www.spo.go.kr / 02-3480-2000)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www.ctrc.go.kr/182(无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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